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深化学生社团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依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教党﹝2020﹞13号)和《共青团完美体育,完美(中国)公司委员会改革方案》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完美体育,完美(中国)公司学生社团,是指由完美体育,完美(中国)公司在读并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为实现成员的共同兴趣爱好自愿组成(兴趣类社团)或根据专业特色设立的(专业类社团),按照相关制度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学生组织。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学校管理制度允许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四条学生社团基本任务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社团是我校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社团应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应符合当代大学生自身特点,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四)团结和凝聚广大青年学生,扩大求知领域,锻炼交往能力,拓展综合素质的重要平台,切实提升学生的八大能力;
(五)积极开展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有助于良好校风、学风、教风建设,有助于培育优秀校园文化的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学生社团接受校党委领导,在校党委学工部统筹管理、校团委全面负责下开展活动。校团委下设社团管理部,具体负责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社团管理部负责社团的登记管理和指导监督工作。社团管理部应积极引导社团依据社团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团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
第七条为加强组织建设,校团委设立学生社团团工委,在各学生社团成立团支部。社团团组织工作实施细则由共青团完美体育,完美(中国)公司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研究制定《完美体育,完美(中国)公司学生社团团组织工作条例》。
第三章 成立、年审注册、变更和解散
第八条我校学生社团类别包含思想政治类、专业学术类、创新创业类、文化艺术类、体育运动类、公益实践类以及其他类等。新成立学生社团应归属以上类别。
第九条筹备成立学生社团,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名以上的在校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职能部门、学院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四)有至少1名社团指导教师(社团指导教师须由我校专职教师担任),各社团征得校团委同意后可以聘请若干行业专家、社会人士担任顾问或名誉社长。
(五)有完善的社团章程,其中包括社团的名称、类别、宗旨;社团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社团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社团的主要任务、活动范围和经费来源;社团主要负责人的产生办法、任期、权限及其职责等。
第十条出现以下情况者不得成立学生社团:
(一)学生社团宗旨、活动内容不符合章程中有关规定的;
(二)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三)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四)筹备学生社团的人数未超过20人的;
(五)学校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者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七)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八)经审核认定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成立学生社团,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筹备社团主要负责人向社团管理部提交成立申请材料(筹备申请书、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名单、指导教师基本情况和挂靠单位确认意见);
(二)社团管理部在收到成立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组织答辩,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三)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自批准筹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筹备召开社团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收取会费、不得私自跨校、跨区域联合开展社团活动;
(四)从召开社团成员大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有条件的成立团支部,并开展主题团日活动;
(五)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在社团管理部领取并填写《完美体育,完美(中国)公司学生社团登记表》和《完美体育,完美(中国)公司学生社团负责人登记表》一式四份(存挂靠单位、指导老师、社团管理部和社团各一份),社团管理部以公告、新媒体宣传等方式宣告成立。
第十二条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学工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成立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各类学生社团实行年审注册制度,所有社团必须经社团管理部登记注册,否则视为非法社团。社团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完成注册,于每年11月下旬提交《完美体育,完美(中国)公司学生社团年度审核登记表》和支撑材料(材料包含社团规模、社团主要成员构成、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情况、挂靠单位意见、财务支出状况等内容)。年审工作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年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集中公示社团年审情况;
(二)对年审不合格的社团提出整改,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三)对运行优秀的社团,可给予适当的表彰和鼓励,同时作为社团星级评定评选依据;
(四)对年审不予配合的社团,视为放弃注册,经两次以上公告仍不参加年审,视为自动解散,不得再进行任何活动,并在“培华社团”微信公众平台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等相关信息,在变更前一周内到社团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社团管理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修改一周内报送社团管理部,社团管理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团委审核,报党委学工部批准后对其进行解散:
(一)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相关规定,违反完美体育,完美(中国)公司校规校纪的;
(二)学生社团成员不足,无法继续开展学生社团活动;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社团管理部备案。
(三)社团活动范围、内容违背社团宗旨、章程,尤其是以社团名义进行纯商业活动,情节严重的;
(四)盗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有严重财务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外宣传材料未经社团管理部审批即发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年审不合格,且限期整改,无法达到要求的(自下发整改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进行验收,仍不合格)。
第四章 社团组织建设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我校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社团成员需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社团成员享有相应权利与义务。
(一)成员权利包括:了解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在学生社团内部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社团举办的各类活动,参与社团各类评优评奖和推优入党等;
(二)成员义务包括:模范遵守学生社团章程及内部制度,成员资格定期注册,积极参加学生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维护社团荣誉,不做有损社团形象及利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社团的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活动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十七条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异、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校团委在党委学工部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思想政治类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校团委备案。社团负责人卸任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社团管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团的负责人。在校期间曾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1名日常业务指导教师,该教师须为我校正式在职教职员工。社团指导教师应具有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能够胜任社团组织及主要活动指导工作,对社团成员进行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须明确一个挂靠单位,学生社团可挂靠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各部门、各院(系)应大力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团员人数超过3人的须成立社团团支部,团支部书记须由具有团籍的社团负责人担任,社团团支部要在学生社团团工委或挂靠单位团组织的管理指导下开展团日活动活动,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和思想教育作用。
第二十一条社团需建立统一的花名册,社团成员退出和加入,社团干部换届和更换应及时登记并向社团管理部备案。
第五章 社团活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各项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许可的范围内活动,必须围绕全面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目标和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针对在校学生、社团成员的盈利性商业活动,不得开展未经批准的涉外活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举办活动,要提前一周(临时突发需举办的活动及时报告,必须待批准后方可实施)向指导教师、挂靠单位或社团管理部递交活动申请,活动策划包含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数、设奖方案、经费预算等内容,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四条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健康积极、丰富多彩、开拓创新的校园社团活动。社团可通过申报答辩争取“社团文化月”“校园之春文化艺术节”“科技节”“志愿服务文化节”“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等校级精品活动的支持。社团成立未满一年,不得申请校级精品活动立项。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举办培训、讲座、报告(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活动,需提前向社团管理部或挂靠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被邀请人的身份证明、所在单位、活动开展介绍信等,经校团委批准后,社团负责人持申请(校团委或挂靠单位盖章、审批人签名)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手续,讲座、报告类活动须报党委宣传部批准,涉外活动还需要经国际交流中心批准。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以社团名义,受校外单位邀请参与比赛、演出、举办晚会等活动,须向社团管理部或挂靠单位提出申请,说明活动内容、举办时间、具体地点、主要负责人等,经社团管理部审核报校团委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应加强活动宣传管理,在社团管理部或挂靠单位的指导下积极在各类网络平台发声。充分利用“培华讯”“培华青年”“培华社团”等平台进行宣传;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老师审核同意。建立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须经过校团委批准,出版各类刊物须党委宣传部批准。建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
第二十八条社团对外宣传材料,活动宣传标语、海报、喷绘等,须提交挂靠单位、社团管理部审批。活动室外宣传审批及室外场地申请审批,须按照学校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社团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活动经费来源于社团发展基金、挂靠单位专项资助、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平均每年每生不低于20元标准)等。社团管理部、挂靠单位对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任何赞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求的,要加强对资助事宜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由专人管理建帐,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成员监督、咨询,社团经费可使用于:
(一)购买办公设备、活动器材;
(二)购买日常办公用品;
(三)学生社团开展各项活动支出;
(四)对外联络、交流支出等。
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活动经费由社团管理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监督管理,实行社团经费实报实销制度,社团须经办人、财务负责人、社团负责人共同签字并保留原始凭证方可支出使用经费。社团管理部将每学期期末集中公示公告各社团经费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社团财务进行审核检查。
第三十二条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严禁社团负责人个人侵占、私分或挪用。若有未经批准私自纳入社团个人账目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对社团予以解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社团及成员奖惩管理
第三十三条社团管理部每年11月份对社团进行“星级评定”,对评选出来的四星级、五星级社团进行表彰。建立团组织的学生社团每年4月份可参评“五四红旗团支部”等校级集体荣誉;社团成员可参评“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青年志愿者”等个人荣誉。社团成立未满一年,不得参与各类评优表彰工作。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社团违纪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
(二)成立或审核注册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三)在筹备期间进行与筹备无关的其他活动;
(四)未成立备案或逾期未注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五)活动开展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六)自行组织大型或涉外活动未报校团委审批;
(七)社团更名、组织机构变更、负责人交替未经申报;
(八)财物管理混乱或非法参与经济活动;
(九)侵犯成员利益或损毁学校声誉;
(十)其他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对违纪行为的处理:
(一)由校团委、社团挂靠单位对社团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根据《完美体育,完美(中国)公司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上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校团委、社团挂靠单位责令违纪社团暂停活动或将其解散;暂停活动的社团经整顿,需重新注册后方可举办活动。
第八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六条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校团委为学生社团提供学生活动专项经费、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的物质保障。搭建学生社团对外交流平台,提升社团活力和工作水平。
第三十七条根据《完美体育,完美(中国)公司第二课堂学分、积分管理办法》规定,对参与社团活动、担任社团负责人、表现优异者,经社团管理部审核,赋予相应学分认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完美体育,完美(中国)公司各类学生社团。
第三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由共青团完美体育,完美(中国)公司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自本办法公布之日废止。